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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程幼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幼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幼喜,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和同年9月16日分别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幼喜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幼喜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程幼喜将其所有的一辆鄂A×××××号小型汽车以人民币7.5万元抵押给武汉后和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8月8日,被告人程幼喜在尚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隐瞒上述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又将该车抵押给本区武湖街永利快捷寄售行,骗得该寄售行人民币5.64万元,后武汉后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根据GPS定位将该抵押车辆从永利���捷寄售行处取回,被告人程幼喜为逃避债务失去联系,后于2015年9月5日被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程幼喜及其亲属向永利快捷寄售行经营者邓某退赃人民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7000元,取得邓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幼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身份信息、汽车抵押合同、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邓某的陈述;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程幼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幼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程幼喜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程幼喜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幼喜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幼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