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庄小军、庄小红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庄小军,庄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闽侨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15610560-x。法定代表人黄建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庄小军,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被执行人庄小红,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闽侨实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小军、庄小红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庄小军、庄小红相关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并执行分配完毕,现查无被执行人庄小军、庄小红的银行存款、房屋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