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邓兴茂与袁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兴茂,袁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6078号原告:邓兴茂,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袁晓艳,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邓兴茂与被告袁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兴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晓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兴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516元并支付利息(以20516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支付银行到期未还款滞纳金1142.64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516元,由原告的建设银行卡转账至原告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12月25日归还,逾期不还则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袁晓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6月4日,被告让原告用其信用卡在被告的POS机上刷卡26906元,并承诺刷卡后将现金支付给原告。此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尚欠20516元。因无力归还剩余款项,被告于2015年7月底向原告出具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4日的借条一张,载明:“现借到邓兴茂资金20516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壹拾陆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归还,到期不归还,除承担本金额,必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1.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支付2%利息;2.支付银行到期未还收取的滞纳金;3.支付法律程序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该借款。期间,被告又陆续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并又归还了部分款项。原告陆续向银行归还了滞纳金共计1142.64元,并于2016年7月22日将该信用卡所欠本金20433元归还完毕。本院认为,被告在未依约将借用原告信用卡刷卡金额归还原告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之间即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但借款金额应以原告实际偿还的借款金额为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5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付20433元,对原告诉请的本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借条中对逾期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6月4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以20433元为基数计算,对原告诉请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双方在借条中已经将被告应退还原告的款项转为借款,原被告之间即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即应按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原告在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的同时主张滞纳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142.64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袁晓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邓兴茂借款20433元,并支付利息(以20433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兴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2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70元,由被告袁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传飞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