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30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30民初141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翟某某,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要求先与被告本人取得联系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