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30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30民初141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翟某某,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要求先与被告本人取得联系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