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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都华联超市张纲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都华联超市张纲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初90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凯,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都华联超市张纲加盟店,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南路*号。经营业主:陈和杰,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银泉村岭下街*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华联超市张纲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