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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柴建伟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建伟,李晓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640号原告:柴建伟,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晓东,男,汉族,住大同市大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胜标,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桐城怡景B座16层。负责人:马跃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东,男,该公司职工。原告柴建伟与被告李晓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柴建伟于2016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建伟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柴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93元,其余93元由柴建伟负担。审判员  李韵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