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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厚德福纸制容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厚德福纸制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厚德福纸制容器有限公司。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厚德福纸制容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01)雁经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查,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并非本院(2001)雁经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主体,故其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