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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民初85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还款10万元及违约金;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日,被告王某某以做生意为名,由朱笛、许冬冬担保,从原告李某处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担保人也不还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李某与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王某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期限从2013年8月2日到2013年11月2日,李某在到期日前3日内偿还借款,到期后不按时归还本金,李某收取本金5%的违约金。同日,王某某出具借款承诺书,承诺如有逾期自愿每天按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当日,李某将现金交付王某某。逾期,王某某未能偿还。2015年11月17日,王某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11月25日还清;2015年12月10日,王某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保证在15天内还清。逾期,王某某仍未能还款。2016年4月11日,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借款协议、借款承诺书、收入证明、承诺书、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从原告李某处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王某某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已经构成违约,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某返还本金及逾期利息。鉴于双方约定如有逾期每日按本金的5%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倩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