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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茂永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茂永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473号罪犯陈茂永,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初中文化,原住重庆市合川市,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柳铁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茂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桂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茂永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55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茂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5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茂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茂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48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茂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茂永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茂永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22.7分;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茂永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茂永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茂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