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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喜龙与被执行人王立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喜龙,黄喜龙与被执行人王立库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王立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黄喜龙,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被执行人王立库,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观音洞村。申请人黄喜龙与被执行人王立库公路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的(2009)北民广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立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喜龙货物损失61200元。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利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已经将被执行人王立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恢86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