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陆文成、闭秋梅等与黄芳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成,闭秋梅,黄芳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陆文成,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证件号码45213319700215213X。申请执行人闭秋梅,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证件号码452133197410181829。被执行人闭永福,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证件号码452130197208183311。被执行人黄芳连,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证件号码452130197301153328。本院在执行陆文成;闭秋梅与闭永福、黄芳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4286.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恩 华审判长 农 恩 华审判员 农建保审判员农建保审判员 邓 昭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品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