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更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贾庆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庆新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686号罪犯贾庆新,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庆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5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贾庆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6)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贾庆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庆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贾庆新一年来全年狱内消费金额1968.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及狱内消费情况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贾庆新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贾庆新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且又未积极执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庆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