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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超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月超赵某,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2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偷开机动车于2016年9月3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汝南派出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6年10月25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6)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月超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月超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赵月超赵某在汝州市烟风路一饭店和梁某等人饮酒,酒后赵月超赵��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办事处辖区,先后在明泽牛肉馆、新澳燃气公司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在粪堆赵偷开林某家的豫D×××××号五菱面包车,次日早上公安民警在距离林某家约100米处,将正在车上驾驶员位置睡觉的被告人赵月超赵某查获。经司法鉴定,赵月超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92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月超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赵月超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梁某、杨某、姚某、林某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其它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月超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月超赵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月超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