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代积、莫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曾代积,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莫之民,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曾代积申请执行莫之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莫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莫之民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莫之民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除执行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莫之民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