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明,唐德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4855号原告:唐德明,男,194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XXX号,现住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医院。法定代理人:查于雯(系原告唐德明妻子),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源,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德生,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唐德明与被告唐德生返还原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德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勇源,被告唐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德明向本院��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证件及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法定代理人查于雯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XXX号,因与邻居纠纷于2007年搬到浦东金钻苑小区居住。2013年2月原告搬到川沙路居住,法定代理人并不知情。2014年3月11日,原告因发疾病被当地警方送往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入住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院接受护理。原告的身份证、医保卡以及原告名下工资卡(邮政储蓄银行)均在被告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且无法律依据,现起诉被告唐德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唐德明与其妻子查于雯夫妻关系不睦致原告独自在川沙地区租房居住。2014年3月11日原告突发疾病被警方送往医院救治,被告得到消息与其他亲属一起赶往医院,并于次日从医院取得了���告随身物品,包括讼争的证件并由被告保管至今。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与查于雯协商原告的医疗费用问题,因查于雯表示不负责,被告没有把讼争证件交付。两年多来被告用原告的工资卡支付其医疗费等,另外原告的医保卡由东海护理院保管,并非在被告处。现对原告丧失行为能力有异议,因原告夫妻关系不睦,故也不同意查于雯作为其监护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唐德明与被告唐德生系兄弟关系。原告唐德明与查于雯于1978年9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于其户籍所在地房屋。2013年2月,原告唐德明向案外人单建震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弄XXX号二楼房屋一间并独自居住。2014年3月11日,原告在出租房内突发疾病,经邻居报警,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浦东分局顾路派出所警员将其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救治,警员并将其随身证件及物品一并交给医院保管。院方于次日将证件等交给原告侄子,后由被告保管。原告出院后入住上海市东海老年护理院,医保卡由院方保管使用;其余证件,包括原告身份证、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软卡,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XX)由被告保管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确认医保卡由医院保管,无需由被告返还。查于雯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原告唐德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告唐德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肇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同年5月6日作出《指定监护通知书》,指定查于雯为原告的监护人。被告对该通知书未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称,因原告委托其保管证件及银行存折,故不同意返还,请法院判决。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东海护理院出具的证明、报警记录摘抄、单位证明、(2016)沪0101民特4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通知书》等证据,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邮政储蓄银行存折(首页)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亦指定原告配偶查于雯为其监护人,故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的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均属其个人所有,被告占有上述证件等并无法律依据,现原告要求其返还,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德明身份证原件一张(姓名为原告唐德明,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二、被告唐德生���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德明中国人民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原件一本(户名为原告唐德明,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德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亚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