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6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璨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严嘉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璨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严嘉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842号原告:杭州璨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吴新玲。委托代理人:吴麟骏,该公司员工。被告:严嘉敏,女,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璨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嘉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璨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收到被告严嘉敏培训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嘉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璨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璨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璨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肖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