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胡光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胡光敏,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5号。负责人王立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胡光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光敏,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207255716,汉族,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莲池街道人民西路温富大厦2608室。被执行人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王兴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胡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3148.23765万元,未执行金额3148.23765万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胡宇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启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