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全明与段德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明,段德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1996号原告张全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段德征,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明诉被告段德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明负担。审 判 长 王 蒙审 判 员 王会娟人民陪审员 马淸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