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龚诃兵与龚河涛,龚河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河兵,龚河伟,龚河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615号原告:龚河兵,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河伟,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河涛,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原告龚河兵与被告龚河伟、龚河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河兵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河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龚河兵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河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河兵负担。审判员 徐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