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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龚诃兵与龚河涛,龚河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河兵,龚河伟,龚河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615号原告:龚河兵,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河伟,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河涛,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原告龚河兵与被告龚河伟、龚河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河兵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河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龚河兵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河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河兵负担。审判员  徐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