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屈海英与曹言立、王淑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海英,曹言立,王淑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331号原告:屈海英,女,汉族。被告:曹言立,男,汉族。被告:王淑萍,女,汉族。原告与被告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言立、王淑萍名下的财产(银行账户或房产)45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