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与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何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584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六支沟。法定代表人:郭小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浜,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诉被告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