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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飞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飞,男,1973年5月11日,汉族,大学本科,系西华县电业局主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涉嫌受贿罪。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受贿罪,于2016-8-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飞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飞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李相君1审判员 高雷辉1审判员 容 静 1()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如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