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开民与徐金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民,徐金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901号原告:王开民,男被告:徐金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开民诉被告徐金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王开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干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