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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来支行与陈洪波、黄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来支行,陈洪波,黄丽君,朱立华,朱建全,朱建康,朱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484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来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悦来街。负责人:单继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洲,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洪波,居民。被告:黄丽君,居民。被告:朱立华,居民。被告:朱建全,居民。被告:朱建康,居民。被告:朱立军,居民。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来支行与被告陈洪波、黄丽君、朱立华、朱建全、朱建康、朱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悦来支行负担。审判���祝红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沃律江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蒿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