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平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平泉县计生局与李桂珍、张全海征收社会抚养费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平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桂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平行非执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于200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桂珍名下存款9150.00元扣划至平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张建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