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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行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世清与中共古田县委党校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清,中共古田县委党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9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清,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古田县委党校,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表人林绍送,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余根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世清因诉被上诉人中共古田县委党校不履行职称申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行初字第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职称申报及评审属于被告单位的内部行为,不属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范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拒绝为原告申报职称及不让上级评委通过原告职称评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世清的起诉。陈世清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确认被上诉人在1978年非法招生基础上长期拒绝给上诉人申报职称与不让上级评委通过上诉人职称评审违法。主要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非法招生、职称申报评审等相关行为经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后,已经提升、转化、确认为行政行为,因此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只能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特定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而被上诉人中共古田县委党校属于中国共产党党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因此,被上诉人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特定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且职称申报及评审属于被上诉人单位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范围。上诉人对党校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所提上诉无理,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义文审 判 员  赖昌铅代理审判员  杨礼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