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礼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礼付,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大桥区。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0月15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2月19日被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3年8月提前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5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礼付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礼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8月7日夜晚,被告人张礼付伙同朱某、郁某(均已判刑)启开繁昌县新港镇街道胡某家超市卷闸门,窃得价值人民币12145元的中华、迎客松、大红鹰、香格里拉、利群、盛唐、红三环等品牌的香烟141条。当晚,三人又在该镇街道新荣超市内窃得现金27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028.7元的盛唐、红三环、迎客松、玉溪、大红鹰、王马、光明、合肥等品牌的香烟38.3条。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礼付伙同他人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累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张礼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7日,被告人张礼付伙同朱某、郁某来到本县新港镇街道,在夜晚由郁某用钥匙捣开该镇居民胡某经营的超市卷闸门,由郁某进入,朱某、张礼付在外接应,共窃得该超市内硬中华香烟4条、黑迎客松香烟7条、软盒大红鹰香烟16条,贵宾迎客松香烟5条、四星迎客松香烟7条、香格里拉香烟20条、黄迎客松香烟20条、绿迎客松香烟25条、蓝利群香烟2条、硬盒大红鹰香烟2条、盛唐香烟7条、红三环香烟25条,上述香烟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145元。后三人一起由郁某用钥匙捣开该镇居民江某、李某经营的新荣超市卷闸门,由郁某进入,朱某、张礼付在外接应,共窃得该超市内现金2700元以及盛唐香烟5.6条、红三环香烟5.8条、精品迎客松香烟3.5条、嘉宾迎客松香烟6.4条、绿迎客松香烟3.6条、贵宾迎客松香烟2.8条、硬盒玉溪香烟2.6条、黑迎客松香烟2.4条、大红鹰香烟1.6条、王马香烟1条、光明香烟2条、硬合肥香烟1条。上述香烟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028.7元。嗣后,郁某、朱某将所盗香烟分多次销赃至芜湖市九华山路一礼品店,所得赃款与所盗现金三人平分,每人共分得5000元左右。综上,本案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6873.7元。另查明,2009年10月10日,本院已对朱某、郁某就本案盗窃事实作出了判决,并于2009年5月21日对张礼付决定刑事拘留,因张礼付当时在监狱服刑而未予判决,在张礼付刑满释放后,2016年5月31日,繁昌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居住的小区楼下将其抓获到案。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胡某、江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礼付当庭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朱某、郁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郁某的指纹鉴定书,被盗物品估价鉴定,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礼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礼付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礼付本次犯罪是在1998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次犯罪是在2006年所犯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故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对其决定刑期。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礼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二、对被告人张礼付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礼付的刑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晓峻人民陪审员 成 懿人民陪审员 方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亮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