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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99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主要负责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天地***号。法定代表人:胡月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约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龚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