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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执行龙川江与何维均、赵心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川江,何维均,赵心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龙川江,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何维均,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赵心碧,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龙川江与何维均、赵心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向申请执行人龙川江偿还借款45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和执行费6650元,但被执行人何维均、赵心碧至今未履行义务。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龙川江申请执行立案后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拱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大鹏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林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