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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玲龙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刑初1346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玲龙,男,1974年10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74********,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庙斗村蒋店桥**号。2005年12月13日因赌博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玲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汝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玲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张玲龙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织里镇凯旋路路口至大港路路口织里消防中队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07mg/100ml。后被告人张玲龙于当日22时38分许在吴兴区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玲龙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告人张玲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玲龙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国华的证言,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及视频,湖吴公决字[2005]第49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玲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玲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玲龙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玲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玲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红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