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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熟市支行与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熟市支行,刘国忠,徐雪英,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7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熟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李闸路***号。主要负责人:金春萍。原审被告:刘国忠。原审被告:徐雪英。原审被告: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翁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幸。上诉人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熟市支行及原审被告刘国忠、徐雪英、常熟市沪泰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