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182号原告:陕西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晓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恒,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法定代表人:邓雅军,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大厦。负责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泰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称:2013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江泰公司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2014年度旅行社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保险单,同意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2014年4月22日,原告组织北京6日游旅行团发生了一名游客死亡事件,原告报案,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原告起诉到雁塔法院,要求原告赔偿损失489325元,原告委托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案件诉讼,约定律师代理费20000元,案件审理中,原告因案情需要调查取证支出费用8454元,此案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依照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及取证支出费不予处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调取证据差旅费8454元,共计2845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退还原告陕西西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