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民终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燕远伟与狄怀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远伟,狄怀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3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燕远伟,男。委托代理人段显成,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怀中,男。委托代理人董新华,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红泥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上诉人燕远伟与被上诉人狄怀中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倒致伤,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现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没有参加诉讼,致使责任主体无法查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燕远伟。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宋池涛审判员 王玉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