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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黄骅市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黄骅市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487号之一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魏卫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黄骅市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后仙庄。法定代表人:刘金龙,经理。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骅市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黄骅支行(账号:53×××55)的存款41628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价值416280元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骅市腾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沧州银行黄骅支行(账号:53×××55)的存款4162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