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余泽彬与重庆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泽彬,重庆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342号原告:余泽彬,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钟泽沛,牛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1号4-2。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余泽彬与被告重庆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余泽彬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泽彬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泽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余泽彬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