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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机械���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机��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杨林镇。法定代表人:何源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女,临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平,云南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大芋地。法定代表人:陈景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曦,女,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可明,男,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3795030.16元本金及相关利息义务,权利人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机械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五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定付款义务。后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详见书面协议。故此,经本院评议后认为:双方���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执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 甘 新执行员 :杨银康执行员 :石凤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