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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刘宏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刘宏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563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碧桂大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33068T。负责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宏彬。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刘宏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