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原晋098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维固输送带维修经营部与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维固输送带维修经营部,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原晋09**民初1064号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维固输送带维修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成,男,汉族。被告: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斌清,男,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维固输送带维修经营部与被告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小店区维固输送带维修经营部以被告山西华融龙宫煤业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了原告的材料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新天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祁志勇审判员 赵丽君审判员 闫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