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定国申请执行平昌县镇龙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定国,平昌县镇龙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袁定国被执行人平昌县镇龙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刚修,村委会主任关于袁定国申请执行平昌县镇龙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主体与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16)川1923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中的主体不符,被执行人平昌县镇龙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已将给付内容按协议约定支付给何维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川1923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