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刑初479号被告人唐顺章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女,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文盲,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老坪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3********。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14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被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林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乐云利、王英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雷松利担任庭审记录。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到本村“狗婆蛋”自家的旱地干农活时,因用火不慎,引发了山林火灾,烧毁了被害人唐美清营造在本村“两层山”等山场的松树、杉树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老坪下村的灌木林地。经鉴定:此次山火烧毁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0.56公顷、灌木林地面积3.72公顷。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取得了被害人唐美清及被害人太平镇老坪下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唐美清的陈述;证人欧小辉、唐昌友、唐改正、唐长清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宁远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0.56公顷、灌木林地面积3.7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明春人民陪审员 乐云利人民陪审员 王英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松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