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姜淑娥申请执行黑龙江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娥,黑龙江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姜淑娥,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黑龙江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住所地穆棱市,组织机构代码58811806-8。本院在执行姜淑娥申请执行黑龙江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永   顺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