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9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大金,钟景华与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金,钟景华,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9978号原告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钟景华,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杨大金、钟景华与被告四川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大金、钟景华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雷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