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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文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办公楼613室,组织机构代码:07490845-X。法定代表人林杰。被执行人韩文玉,男,1964年6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喀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文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文玉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0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泽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