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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鲜珍与高拴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鲜珍,高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37号申请人江鲜珍,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拴才,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江鲜珍诉高拴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字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拴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鲜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4403.63元及利息,诉讼费71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在逐月扣被执行人高拴才工资,因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江鲜珍向本院申请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鲜珍申请执行高拴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韵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