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6677号原告:管某,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文,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文、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某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上网与一名异性聊天、约会,并以出差名义与该异性相约去青岛游玩,原告为了家庭和睦原谅了被告的出轨行为。201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KTV与一名异性举止亲密,原告上前质问后,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告彻夜未归并对原告的伤势不闻不问。之后双方分居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双方是自由恋爱,有很深的感情基础,之前发生的事情都是误会,其一直深爱原告,也多次恳求原告回家。孩子亦希望一家三口能在一起。故其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自由恋爱,于200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2日生一子李俊辰,双方均系初婚。婚初感情很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沟通交流,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系自由恋爱,一路从学生时代走进婚姻殿堂,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近几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缺乏交流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尚不至于破裂。庭审中,被告表示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且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其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原告亦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今后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多体贴关心原告,担负起作为丈夫应尽的家庭责任。原告应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管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