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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苏州顺丰堂商贸有限公司、单正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顺丰堂商贸有限公司,单正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特115号申请人:苏州顺丰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塔园路379号。法定代表人:汪元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单正华。申请人苏州顺丰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堂商贸公司)与被申请人单正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顺丰堂商贸公司称,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射劳人仲字(2016)第102号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三是单正华伪造的,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顺丰堂商贸公司不应支付单正华加班费用。2.裁决要求顺丰堂商贸公司支付单正华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错误的,单正华的工作方式是综合计时工作制,采取的是轮休调休,拥有弹性的工作时间。单正华没有证据证明其每月上班时间超过综合计时工作制所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顺丰堂商贸公司不应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支付单正华加班工资。3.射阳县仲裁委以专柜只聘用两名员工为由,认定单正华每天都加班没有事实依据。这仅能说明顺丰堂商贸公司聘用的是两名长期员工,并不能排除顺丰堂商贸公司还采取其他方式聘用员工,比如小时工、零时工等。且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如果仅仅只有两名员工不符合常理,因为这样根本不可能保证每天都有人在岗。综上,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请求法院判决顺丰堂商贸公司无须向单正华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之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25.52元。单正华称,其提交仲裁的考勤考照片是复印件,是其去超市提取的证据,因超市不同意将原件交给其,故其只能用手机拍照并打印出来,该证据是真实的。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9日,射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射劳人仲字(2016)第102号裁决:一、顺丰堂商贸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单正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内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025.52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单正华工资不足部分补差520元,合计9545.52元;二、不支持单正华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顺丰堂商贸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单正华2016年3月和4月的考勤卡照片复印件是伪造的,并提交了写有单正华姓名的考勤卡两张,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和4月。但经查,该两张考勤卡均未显示单位名称,亦无单位印章,且顺丰堂商贸公司在本院明确要求其限期举证证明该考勤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的情况下,始终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此外,顺丰堂商贸公司提交的2016年3月和4月的考勤卡载明的具体考勤时间与其提交的考勤明细中载明的考勤时间完全不同,反而该考勤明细载明的考勤时间与单正华提交仲裁的考勤卡照片复印件上载明的时间一致,顺丰堂商贸公司未对此予以合理解释。故顺丰堂商贸公司提交的考勤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对顺丰堂商贸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另顺丰堂商贸公司还主张单正华的工作方式是综合计时工作制,不存在每天加班的事实等,但本案系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并不对仲裁案件本身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故对顺丰堂商贸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顺丰堂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顺丰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益钧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代理审判员  李 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甫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