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韩振广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广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振广,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大专文化,周口市中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太康县,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6年3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春艳,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振广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振广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陈贝贝在周口易天国际楼上马义莎经营的美容工作室纹眉,事后发现其脸部过敏,为此事,陈贝贝的丈夫焦某与马某的朋友韩振广商定赔偿之事未果。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韩振广酒后带人在易天国际迪欧咖啡门口对焦某、白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焦某带到车上,用衣服蒙着焦某的头多次对其恐吓、殴打,后将其带至太康县并限制人身自由。直至晚上21时,被告人韩振广在太康县城才放焦某回家。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焦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振广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振广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结合被告人韩振广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当庭认罪态度对其正确判决。被告人韩振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称被害人妻子陈贝贝纹眉后脸部出现过敏现象,借此事闹事,给被告人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困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引发矛盾的根源,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韩振广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其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非法拘禁时间短,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陈贝贝在周口易天国际楼上马义莎经营的美容工作室纹眉,事后发现其脸部过敏,为此事,陈贝贝的丈夫焦某与马某的朋友韩振广商定赔偿之事未果。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韩振广酒后带人在易天国际迪欧咖啡门口对焦某、白某(马某亲属)进行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焦某带到车上,用衣服蒙着被害人焦某的头多次对其恐吓、殴打,后带至太康县并限制人身自由。直至晚上21时,被告人韩振广在太康县城才放被害人焦某回家。经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焦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振广的亲属与被害人焦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振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白某、刘某、马某证言,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抓获经过、被害人焦某手机信息截图、协议书、谅解书、周口市中医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振广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振广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实施殴打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振广的亲属与被害人焦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振广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指定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振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周勇审判员 孙 楠审判员 刘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