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恢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赵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同园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赵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同园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赵金东,男,1971年12月31日生,无业,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同园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市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市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