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鹏飞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464号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鹏飞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张鹏飞赔付裴晓丹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张鹏飞存款9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