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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鹏飞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464号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鹏飞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张鹏飞赔付裴晓丹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张鹏飞存款900元。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