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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卫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卫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039号原告: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星火路266-26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吴章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琴,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嘉华联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网 关注公众号“”